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3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3********,汉族,高中,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号,住深圳市福田区**院**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0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院**栋**单元**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店门口处快递取放架上的一个快递件(快递件内有4部二手苹果iPhone8 Plus手机)。经鉴定:涉案四部苹果手机价值11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视频研判通告、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院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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