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房,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酒店传菜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10月7日应聘为海南**有限公司**酒店餐饮部门“传菜员”,合同期限从2018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2020年3月,因新冠肺炎疫情该酒店属于境外隔离酒店,钟某某被安排到西餐厅轮班一起给隔离人员送饭。2020年3月21日、3月28日,3月30日,钟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酒店值班时,三次从吧台门口钥匙箱中拿走酒柜钥匙,从中餐厅酒吧间酒柜中窃取了共计六瓶茅台酒(品牌:贵州茅台酒,15年,红色包装盒子,每瓶53%vol, 500m1),并将六瓶茅台酒转卖他人,得款用于个人消费。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六瓶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999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劳动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视频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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