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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州**县**乡**路**巷**号,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三亚市金鸡岭路圣煜花园格雷电竞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灰色小牛电动车(车上插着钥匙)停放在网吧门口,钟某某观望周围无人后将该电动车骑走。当日12时许,钟某某骑被盗电动车到三亚市三亚湾路南航部队门口路段时,被害人黄某某将其拦截下来,民警赶到后将钟某某抓获。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94元。案发后该辆车已追回并发还给黄某某,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牛电动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扣押笔录、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格雷电竞网吧门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声月

(此页无正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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