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8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以刷单赚钱为由,从同事张某某处骗取财物用于**网络平台赌博。截止同年7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从张某某处先后骗得人民币共计25702元;

2、2020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以刷单为由获取了张某某的手机,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共计15868元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后将转账记录删除。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祥

检察官助理:俞钗英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