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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70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7月初,被告人钟某某先后共12次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盗窃该店门口快递篮中他人的快递,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玲购买的快递(内含女式裙子和牛仔裤)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169.98元;

2、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蒙某某购买的快递(内含包臀短裙)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25.9元;

3、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某购买的快递(内含红色半身裙)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49.8元;

4、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岑某某购买的快递(内含糖果片)盗走,后逃离现场。

5、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购买的快递(内含连体裙)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39.68元;

6、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史某某购买的快递(内含男式内裤3条)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值人民币38.7元;

7、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甲购买的快递(内含连衣裙)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69.69元;

8、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购买的快递(内含花花公子套装)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119.16元;

9、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乙购买的快递(内含女士安全裤)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11.52元;

11、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购买的快递(内含洗面奶)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18.85元;

11、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珍购买的快递(内含黑色内衣)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人民币33.91元;

12、2020年6月份中下旬至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至安吉县**镇**村童某某副食品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苏某某购买的快递(内含打底裤)盗走,后逃离现场。经认证,该快递内物品价值10.32元;

综上,被告人钟某某盗窃所得快递内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587.51元。案后,被告人钟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人民币1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蒙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于文某某、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钟某某有坦白、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琳

检察官助理:叶健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天荒坪(150********);

2.电子卷宗2册;

3.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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