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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人 ,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黄某甲、邓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去到钦州钦南区**城4栋楼下附近,由被告人钟某某及邓某某负责撬盗,黄某甲负责望风,合伙盗走了受害人黄某乙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5元。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黄某甲、邓某某去到钦州钦南区**城9栋楼下附近,由被告人钟某某及邓某某负责撬盗,黄某甲负责望风,合伙盗走了受害人卢某某的一辆大菱牌黑色电动车。当三人准备逃离小区时,被告人钟某某及黄某甲被小区保安抓获,邓某某则趁乱逃走。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大菱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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