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68号
被告人钟瑞华,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和职业。曾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10 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4 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5 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瑞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钟瑞华来到本市福田区****村**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未能鉴定价格)。
2. 2019年9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钟瑞华来到本市福田区****村**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2元)。
3. 2019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钟瑞华来到本市福田区****村42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未能鉴定价格)。
2020年4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本市福田区****抓获被告人钟瑞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无法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对监控画面中被告人衣着显示白色的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瑞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涉案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瑞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瑞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瑞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瑞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瑞华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钟瑞华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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