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之一。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东莞市南城区汇一城永旺超市速冻区内时,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伸手进入黄推着的婴儿车口袋内,将黄的一台iphoneX手机(价值约6000元)扒走。2019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南城区汇一城永旺超市内将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释放证明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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