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分宜县**镇**村**组**号。2001年10月1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五百元。2003年6月16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村**区**号,窃得郑某某手提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村**路**号北面的出租房内,窃得陈某某的灰色oppo R11手机一部(不予受理)和陆某某的紫色小米手机一部(不予受理)。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罪犯档案资料、案件视频跟踪记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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