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楼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村**房。因盗窃,于2018年1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韵达快递厂区,为实施盗窃翻墙进入厂区,后被看护人员魏某甲发现并报警,被当场抓获。
2.2020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白云山隧道口南面,将被害人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瓶车推至马路对面广灵寺附近小树林中,将该车电瓶、轮胎予以拆卸后销赃,车身丢弃。经估价,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67元。
3.2020年5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又窜至台州市椒江白云山隧道口南面,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优狐牌电瓶车推至赤山路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在拆卸电瓶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盗车辆归还被害人。经估价,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套筒、剪刀、榔头、老虎钳、扳手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魏某乙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魏某甲、牟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3次,价值人民币2134元,系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0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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