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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二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南通**置业有限公司食堂厨师,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园**幢**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6日, 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对工作周边环境熟悉的条件,先后四次到崇川区**路**汇**层江苏**能源有限公司、**层南通**典当有限公司盗窃,窃得53°飞天茅台酒10瓶 、52°五粮液酒6瓶,共价值人民币 2239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钟某某至**汇**层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会所,采用输入密码的方法,进入会所和会所内储藏室,窃得该公司2瓶53°飞天茅台酒(购于2019年7月2日,购买价格1499元/瓶)。

2.2019年9月5日凌晨一时许,钟某某至崇川区**路**汇**层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会所,采用输入密码、切断门禁电源使储藏室门外密码失效的方法,进入会所和会所内储藏室,窃得该公司一箱(6瓶)53°飞天茅台酒(购于2019年7月2日,购买价格8994元)。

3.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钟某某至崇川区**路**汇**层南通**典当有限公司办公室,趁隙窃得该公司一箱(六瓶)52°水晶瓶装的五粮液酒(购于2019年11月8日,购买价格5400元/箱)。

4.2019年12月26日凌晨,钟某某至崇川区工农路**汇**层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会所,采用翻窗 、切断门禁电源使储藏室门外密码失效的方法,进入会所和会所内储藏室,窃得该公司2瓶53°飞天茅台酒。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2瓶茅台酒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共赔偿给两个被害人(单位)人民币329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茅台酒、五粮液购买凭证、扣押茅台酒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的工作人员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勘验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监控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辉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8页 。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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