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钟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4次盗窃他人的三轮电动车及摩托车,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89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260元黑色大力神牌(DLS200-9X)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该摩托车至株洲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酒水食品城*栋*号门面“**商行”门口将被害人颜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508元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雨花区**酒店用品城*栋*号门面“**厨业”门口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909元的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9年11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市场**栋**号门面“**商贸”门口将被害人卢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214元红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2、监控视频截图、收据、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肖某某、颜某某、梁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4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