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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6********,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捕前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月8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在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派出所办理“龙某某、姚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扣押姚某某(已判决)用于收取赌资的作案手机iphoneX牌手机一部,被告人钟某某当时在凉水井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趁凉水井派出所二楼专案办公室无人期间,秘密将专案组所扣押姚某某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盗走,通过手机标签上备注的名字及支付密码,于2019年1月13日利用微信转账的形式将姚某某绑定在微信上用于收取赌资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71800********)内人民币30400元赌资转走,同时将姚某某微信内所收取的7000元赌资转走,并将盗窃的手机丢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传唤到案,并主动退还盗窃所得共计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佳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还盗窃所得财物,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琴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1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银行卡交易记录1份、微信交易记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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