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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清镇市建国北路37号珊珊小卖部,以买水为由,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先后秘密盗窃香烟8次(2019年8月11日12时许,盗窃两包福贵香烟、一包磨砂黄果树香烟;2019年8月14日14时许,盗窃两包福贵香烟;2019年8月17日16时许,盗窃两包福贵香烟、一包磨砂香烟;2019年8月20日14时许,盗窃五包硬遵义香烟;2019年9月11日14时许,盗窃五包软遵义香烟、一包磨砂香烟;2019年9月14日15时许,盗窃三包硬遵义香烟、两包福贵香烟;2019年9月27日14时许,盗窃两包软遵义香烟、一包硬遵义香烟;2019年9月28日14时许,盗窃一包硬遵义香烟),共计盗窃8包福贵香烟、10包硬遵香烟、7包软遵香烟、3包磨砂黄果树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51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磊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视频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散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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