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桐梓县风水镇街上,趁被害人罗某某不注意,将罗某某的衣服口袋内的200多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余航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