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钟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中心幼儿园旁爱韵诗专业美容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打开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神鹰牌电动摩托车的尾箱,以拆除电动摩托车报警器再接通电源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的电动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神鹰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1元。当天,被告人钟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出售,得款现金人民币500元。随后,钟某某去到珠海市莲塘村的一间美宜佳商店,将该500元现金兑换到其手机微信上,至今尚未花掉。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珠海市金湾区金岛路赣香猪肚鸡餐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了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六角钥匙头、六角匙、套筒等工具一批。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对被害人郑某某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梁某某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璞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材料二张附卷。
3.扣押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一并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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