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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住长沙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后湖小区附近3次盗窃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43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长沙市岳某某后湖小区清水路穆泰酒店附近,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659元的艾玛牌电动车(爱艺ZQ-6020Q旗舰版),随后将该车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2、2019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269元的台铃牌电动车(TL600DQT-25型),随后将该车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3、2019年12月1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长沙市岳某某后湖小区穆泰酒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2506元的雅迪牌电动车(TDR2169Z型),随后将该车停放在阜埠河路天穆大酒店附近。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上述被盗雅牌迪电动车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等三人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4、指认现场照片等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作案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廖剑聪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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