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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39号 

被告钟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村委会****,住广东省河源市**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西门**巷**号单元门前,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上的一个电瓶车电池偷走。

2、2020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门前,将被害人骆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单车偷走。

3、2020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巷**号门前路边,将被害人阳某某放于该处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约1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骆某某、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2020年10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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