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4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小区**号。2020年3月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被害人叶某某位于本市西湖区**路**公寓**号家中,乘被害人叶某某熟睡之机,操作被害人叶某某支付宝,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20000元转账至自己使用的支付宝账户(49927****@qq.com)用于归还网络贷款等用途。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已向被害人叶某某退赔20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钟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1538112****)现监视居住。

2.电子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