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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区**号铺面前,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组装燃油三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5月1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B**、B**区对面的停车场,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组装燃油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300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区**号铺面前,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组装燃油三轮摩托车盗走。

后被告人钟某某以每辆6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销赃。2020年5月14日1时许,钟某某再次去到**市场寻找盗窃目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被盗三轮车照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害人王某甲、黄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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