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0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住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卿头镇西卿头村**组。2018年12月6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2时左右,被告人钟某某独自一人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网咖伺机盗窃,见被害人皮某某坐在**网咖85号凳子睡觉,便把皮某某放在电脑键盘上的一台紫色oppoR15(6G,128G)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15元。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oppo手机一部,涉案金额1215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涉案网咖监控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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