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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钟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住**镇**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路经本市**镇**路**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因醉酒躺在绿化带睡着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放在右边裤袋的一个钱包,钱包里有人民币6026元、港币40元、泰铢500元、两张身份证、三张银行卡及一张驾驶证。作案得逞后,钟逃离现场,并将钱包及物品藏埋于**公寓旁一泥地里。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1月16日在本市**镇**路**号抓获钟某某。破案后,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316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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