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27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武冈市**乡**村**号。2019年7月3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有限公司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价值约1600元)盗走。
二、2020年7月1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厂员工宿舍**房内,趁他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台蓝色VIVO牌手机(价值约1500元)及被害人张某乙的一台蓝色华为牌手机(价值约2000元)盗走。
三、2020年7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号**部**路段时,看见被害人刘某某将一个灰色小提包(内有价值约500元的黑色VIVO手机一台及现金约2335元等物品)放在小面包车的驾驶位上,然后趁刘离开之机,将刘的小提包盗走。
2020年7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街**门口将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智威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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