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5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凌晨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富某某富世街道釜江大道中段292号东升网咖,趁被害人吴某某在网咖62号机位椅子上睡着之机,将其放于电脑桌键盘上的一部墨绿色苹果11promax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钟某某将一部墨绿色苹果11的模型机放于吴某某电脑桌上后离开现场。经富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苹果11Promax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6637元。
2021年1月5日上午10时左右,侦查人员于富某某富世街道橡皮树网吧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并在钟某某处查获被盗苹果手机。同日,侦查机关将被盗苹果手机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苹果11模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抓获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东升网咖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晓明
检察官助理:蒲宇果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8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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