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局**煤矿某某村新二钟某某号。2009年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缓刑,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骑小黄车到乐平市大连路的本设计公司门口,见本设计公司大门未锁便溜门进入,将被害人蔡某某、王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黑色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黑色的华为MATE30手机、一台香槟色的华为荣耀5平板电脑、一部银色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事后卖得人民币2400元。经乐平市发改委认定,华为MATE30手机价值人民币4831元,华为荣耀5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30元。被告人钟某某于9月7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5、前科判决书、户籍信息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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