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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5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驻马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16时许,在驻马店市解放路与乐山路交叉口的新华书店西门处,被告人钟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钥匙未拔的黑白相间森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已追回),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7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遂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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