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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18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54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因疫情影响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因缺钱用,遂邀“小凌”(在逃)一起弄点钱用。当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小凌”来到宜春市袁某某**路**售楼部附近,发现由晏某某驾驶的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装有20吨水泥的货车(车牌号为赣C*****)停在不远处,遂进入货车驾驶室找到车钥匙,尔后由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该货车离开现场,准备将货车上的水泥卖到袁某某**镇的水泥店里,货车途经**镇**村的路旁时,由于钟某某驾驶不当导致货车侧翻到一水塘边,货车里的水泥由于进水全部毁坏,被告人钟某某与“小凌”遂弃车逃离现场。2020年4月19日货车司机晏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钟某某于次日投案自首。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水泥价值8800元,货车价值585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7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盗窃现场(位置)照片、车辆行驶轨迹照片、车辆照片、被盗水泥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1年01月29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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