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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88********,汉族,初中,户籍在浙江省武义县*******中路**号,住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小区***单元***室,20138月因介绍卖淫罪被浙江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被害人倪某某在家中用手机上网,拟出售其拥有的一款叫做“传奇世界手游”的游戏账号,被告人钟某某遂通过微信和被害人倪某某联系购买其游戏账号,双方协商后通过中间交易“游戏果”中介平台,以谈好的价格24000元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倪某某在游戏账号上绑定了钟某某的手机号码。其后,因其他原因双方又解除交易,按约定钟某某应返还账号,但是该账号仍然绑定的是钟某某提供的手机号码,需要后期经客服申请才能解绑。

次日,被告人钟某某又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倪某某,欲继续购买该游戏账户,经过协商后,倪某某又同意出售该游戏账户,并让钟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照片以保证交易安全。但是钟某某没有提供,于是倪某某通过客服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冻结,以保证账号安全。被告人钟某某见账号被冻结,在没有付款给被害人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好友辅助的方式登录了该账户,并将该游戏账号非法窃取占为己有。在倪某某在申诉解冻游戏账户的过程中,让钟某某帮忙提供手机二维码,钟某某谎称没有收到二维码,谎称自己无法登录,而且在微信中把被害人倪某某拉黑。而实际上,被告人钟某某已经非法窃取并占有该账户,在玩了近一个月后,于同年2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将该盗取的游戏账户出售给第三方,并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元。

2020年4月8日,芜湖市公安局城东新区派出所民警,在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涉案手机和IPAP各一部及现金23000元 。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涉案赃款23000元已于2020年6月17日发还给被害人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侦信息网钟某某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钟某某微信号***hong88****账户主体查询记录、刑事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警人提供的聊天、转款记录、钟某某前科判决书、刑事谅解书;

2.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倪某某报案陈述;

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因其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获得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书证刑事谅解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换押证一份。

9.随案移送财物表一份。

10.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U盘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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