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27日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钟某某到苍梧县**镇**村**组**垃圾填埋场往**村入200米的路边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挖掘机的电脑版和显示器各一台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海洲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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