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晚上,陈某某(在逃)、梁某某(在逃)和“大八牛”(在逃)来到阳江市阳东区大八镇沙朗村委会龙坑村被告人钟某某家里,商量好去偷羊贩卖获利。次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带路,与陈某某、梁某某、“大八牛”来到沙朗村曾某某的羊栏处,四人盗窃了3只羊,另外,有1只羊在盗窃的过程中逃跑,每只羊重约90斤。作案后陈某某、梁某某和“大八牛”将盗得的3只羊卖了6000元。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3只羊和逃跑的1只羊的价值共10980元。
2020年7月1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大八镇沙朗村委会铺仔门口处抓获被告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5.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良鹏
检察官助理:谭丽敏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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