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出租屋。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14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2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钟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甲窜至寻某某**镇**小区,翻越地下停车场进出口的铁栅栏进入地下停车场,找到被害人穆某某的凯迪拉克轿车,使用弹弓装上石子弹射该车的主驾驶室玻璃,将玻璃打碎后,用拳头将车玻璃锤烂成拳头大小,将驾驶室的车门上放着的一个黑色的钱包窃走,钟某甲把钱包里的1400余元人民币及410元港币、20美元、1000韩元、1000日元、20泰铢拿走,随后将该钱包放回车上,尔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外币折合人民币577.443元,被告人钟某甲盗窃金额合计为1977.443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钟某甲被寻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410元港币、20美元、1000韩元、1000日元、20泰铢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钟某甲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钟某甲家属代其对被害人剩余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作案工具弹弓及照片、扣押的被盗外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外汇牌价;7.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被告人钟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影
检察官助理:邝吉娣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弹弓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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