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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039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自2019年8月初至9月5日,先后六次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原名**城)**超市,分别盗得如下物品:1、香蕉、酸奶各一排,值10.4元;2、一台菲利浦牌电吹风,价值109元;3、一台苏泊尔牌电水壶,价值105元;4、一支斯内普燕窝补水面膜、一支眉笔、一支奶昔温和卸妆乳,一支珀薇雪绒花焕亮柔肤水,价值320元;5、三个番茄、一扎油麦菜、五只鸡蛋、一袋巨峰黑提,价值34.9元;6、一排香蕉、一包面包、一盒车厘子、二排优益C酸奶、一盒蛋糕,价值69.3元。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48.6元,破案后在钟某某的出租屋内起获其盗窃所得的电吹风及电水壶,后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勘验、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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