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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滥伐林木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8月份(新历10月),由钟某某出面,钟某某、周某两人共同出资,以16400元的价格向钟山县钟山镇**村陶某甲、陶某乙购买他们位于**村“石头冲”处的松树后,雇请钟某某等人帮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松树肆意砍伐,后将松树木材运到钟山**木材厂出售。经贺州市森源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现场被砍伐面积1.9996公顷,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株数为212株,林木蓄积量为36立方米,出材量为24立方米。

2020年8月11日,钟某某在其位于钟山镇榕木寨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陶某乙、陶某甲的证人证言;3.同案犯周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坚源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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