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门车,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哈尼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老寨**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分别向澜沧县**乡**村**老寨村民**一组的村民刀某某(曾用名:波***)、岩某某(曾用名:波**、刀**)购买小地名为“****”和“****”的林地。2018年4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地名为“****”和“***”的林地内砍伐林木31株、96株,折合活立木蓄积8.9立方米、41.7立方米,共计砍伐林木127株,折合活立木蓄积5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开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5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开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589449****;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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