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案发,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及违反了《瑞金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我市范围内属于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自家鱼塘里的鱼苗和泥鳅被鸟捕食,擅自在瑞金市**乡**村委会**塅的地方架设六张白色尼龙线网用于捕捉鸟类,期间一共捕获了5只鸟类动物,5只鸟类动物均已被尼龙线网绑住后挣扎死亡,现尸体已腐烂在尼龙线网,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只鸟类动物(死体)物种名称为池鹭,学名为Ardeolabacchus,属鸟纲、鹳形目、鹭科、池鹭属。池鹭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也列入《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办案民警2020年9月11日依法传唤被告人某某到案,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尼龙线网;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邓某林、刘某京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自家鱼塘里架设尼龙网的初衷虽然不是为了猎捕野生动物,但其明知私设尼龙线网的行为会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及违反了《瑞金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我市范围内属于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的情况下,属于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在禁猎区狩猎,猎捕了国家“三有”野生鸟类池鹭五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照卿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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