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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汨罗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分别于2月6日和4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以能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得被害人宋某某、卢某某人民币共计25.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被害人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钟某某及彭某某,钟某某等人表示可以为其儿子搞到长沙的公务员指标,但要交纳20万元的费用,宋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共向钟某某交纳现金18万元,后因钟某某在两年时间里均未能为宋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宋某某发现被骗,要求钟某某将18万元退还,钟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失去联系;

2、2014年4月,钟某某谎称能将被害人卢某某的亲戚安排到湖南省**设计院上班,在取得卢某某的信任后,双方签订“安置协议”,卢某某分两次向钟某某转账8万元。后因钟某某未能履行协议,卢某某要其退款,2015年3月20日,钟某某退还卢某某7000元后与卢某某失去联系。

所骗得的钱款被被告人钟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开支。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安置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滨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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