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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镇***大道***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害人彭某甲因赌博债务在微信中发生争吵。当日下午5时50分许,彭某甲来到吉水县***大道***号钟某某住所的后面空地处找到钟某某。双方见面便发生言语冲突,随即扭打在一起。彭某甲将钟某某压倒在地上对其进行殴打,钟某某捡起旁边的一块石头猛击彭某甲的腰部。彭某甲受伤后用手掐住钟某某的脖子,钟某某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折叠弹簧小刀刺伤了彭某甲的胸口。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甲外伤致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13日赔偿了彭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钟某某的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水吉正[2020]临鉴字第0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因赌博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邓玖生

检察官助理 江花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30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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