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中心小学后面路段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钱向一个绰号叫“凹嘴”(未查实身份)男子购买一辆明知是他人盗窃而来的摩托车。经查实,该辆摩托车是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04月20日在廉江市**国际城南门处被盗走的,该车为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身颜色是蓝色,车牌号码:粤GNN***,发动机号码:VT18***,车架号码:LC6XCH8E8G10****。
经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
6. 指认照片、微信转账截图;
7. 鉴定意见;
8. 登记机动车信息栏;
9.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10.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11.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摩托车为被盗车辆,且无合法证件提供、交易价格偏低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或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雄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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