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该员于2015年8月29日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5年8月26日至8月28日期间,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路口附近其租住的“缘梦住宿”203号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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