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揭西县河某某街道河某某新城第*期**部对面(**村)。因危险驾驶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01时某某,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无某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揭西县龙潭镇镇圩往揭西县龙潭镇深溪围村方向行驶,途经省道S335线揭西县龙潭镇深溪围村路段时车辆失控摔倒,造成钟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5毫克/100毫升。经审核,钟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揭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吹气单、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情况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林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钟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228.5毫克/100毫升)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乙瑜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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