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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花园**幢**房,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0时26分,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粵HV****号牌小型轿车由郁某某**镇**路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郁某某**镇**局路段时,驾车冲过执勤点往**镇**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郁某某**镇**路与**路交互处被执勤民警截停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86.1mg/l00ml。

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样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5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满林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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