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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凤,曾用名钟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占陇镇六营村钟祠堂脚41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榕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4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将本案退回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补充侦查,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于同年4月29日补查重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凤于2019年10月初在QQ上看到有人“拉粉”(拉群成员)可以赚钱,便添加了QQ名为 “KLTN2”的同案人为好友(另案处理),根据同案人的要求为其在微信群上“拉粉”,并在群上转发带有色情视频、色情内容直播链接的卡片,以吸引他人入群观看,群内每增加一个人头,可获利人民币1元;2019年11月9日后,群内每增加一个人头,可获利人民币1.5元。至被查获时,钟某风共拉了32个百人群,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多元,尚有800多元未结算。经揭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从钟某凤持有的一部银色iPhone6p手机里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的72段视频,属淫秽物品。

被告人钟某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生、何某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凤的供述;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的内容截图等;5.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凤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赖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凤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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