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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4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蔡口村西畔359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十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9时40分左右,驾驶粤VRA****号牌小型轿车从揭阳出发,往普宁市流沙方向,途经普宁市燎原街道燎原东路“1号家俱”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对路面观察严重欠缺,致碰撞到行人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普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7月20日,钟某某一方代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张某某的家属对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据、收据、谅解书、请求书、申请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王某某光、李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4.鉴定文书、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十五页、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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