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村**组**号,务工。20**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赣BB8W**轻型自卸货车由赣县区**镇**沙场往**镇**小区方向行驶,**时12分许当车途经3**国道右转弯驶入**镇**路口时与沿3**3国道自东往西行驶由戴某某驾驶的赣州临时B12**二轮助力车相撞,导致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钟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对现场的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展华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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