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753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程序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辽B****8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铸造厂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崔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钟某某、崔某某受伤,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钟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2.证人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司军凯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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