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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2********,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龙海市**镇**小区**幢**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7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被告人钟某某在龙海市**镇**小区**幢**室,通过微信互联网聊天工具,以4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智绵

代理检察员:颜丽月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86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计53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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