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敲诈勒索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某某**路**村西**区**号**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010年间,被害人王某某出资获取了赣州市章某某**镇**厦和**厦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11年3月开始进行开发建设时,曾某某、李某甲(2人另案起诉)为从开发商处攫取不法利益,指使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罗某某(4人另案起诉)等人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前往工地阻工,导致**大厦项目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被害人王某某得知是李某甲等人在煽动村民阻工后找到曾某某协商,曾某某安排李某甲出面与王某某联系,李某甲遂向王某某提出要500万元才能处理好村民闹事的问题,且要安排被告人钟某某等人到工地上班。为了**大厦和**大厦的工程的顺利完工,2012年-2018年被害人王某某被迫陆续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支付给李某甲529万元。其中2014年-2015年李某甲指使钟某某提供银行账户收取了103万元,为此分给钟某某36万元。被害人王某某还被迫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罗某某、钟某某等人每月发放3000元工资直至**大厦和**大厦工程竣工。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和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七册、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