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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乌老”,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日经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万志,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钟某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砂场使用村组集体道路的租用协议到期、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未经村组集体及其负责人授权委托,多次组织部分村民采取堵路、挖路、拉横幅等方式阻止惠民砂场正常生产经营。被害人曾某某(**砂场负责人)为了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减少由此停业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被迫找到钟某某商谈此事,经多次艰难商谈后,曾某某迫于无奈答应了钟某某的要求,即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砂场每月卖出沙子的数量以每方一元的标准支付给钟某某费用,同时钟某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于2018年12月22日迫使曾某某与其签订了一份以其在砂场旁边面积为171.045平方米的旱地入股协议。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被害人曾某某分四次共计支付给钟某某18.4万元人民币,扣除钟某某171.045平方米旱地正常出租三年的租金3848.5元(其他人同类型旱地出租同等待遇),钟某某实际敲诈所得180151.5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拒不认罪,也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拒不认罪,也未退赃,酌情从重处罚,并继续追缴其实际敲诈所得180151.5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任发

2020年3月9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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