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30岁(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受害人陈某某承包了五华县**镇**小学球场改造工程,因道路通行问题与被告人钟某某引发纠纷;被告人钟某某称**小学背的道路是其修建的,如陈某某等人的工程队车辆要经过需补偿钱财给他,否则不能通行。后被告人钟某某多次阻扰道路的正常通行,工程队被迫答应被告人钟某某提出的要求,写了一张5万元的补偿协议,并当场支付了2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已将2万元退还给受害人,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志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3册、光盘4个及U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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