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西街**小区门口,将绿化带处的党建宣传栏踢坏。
同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上址以相同的方式破坏党建宣传栏。经认定,上述被毁坏的宣传栏价值人民币17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理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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